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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鱼全站app下载:法院制服需规范着装你穿对了吗?
发布时间:2022-09-11 23:20:21 来源:乐鱼官方网站 作者:乐鱼体育登录平台

  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是维护法治尊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

  第四条 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条 着装换季日期视各地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统一要求。

  第六条 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七条 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八条 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一)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纽扣与第二纽扣之间二分之一处。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会议及大型集会时均应佩戴小法徽。

  第十一条 穿着审判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蓍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其他不适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

  第十三条 着装人员应爱护配发的审判制服及其配饰。因公损坏、损失的,经审查批准,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中有关条款不再执行。

  为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进一步树立法官公正审判形象,现就法官袍穿着问题规定如下:

  第二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

  第三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二)出席重律纪念、庆典活动。

  第四条 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

  第五条 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可以不穿着法官袍,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司法警察)着装,是指人民法院在编在职的司法警察按照规定,穿着人民警察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五条 司法警察因辞职、被免去司法警察职务、调离人民法院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 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与授予警衔不相符的警衔标志。不得佩戴、系挂与司法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男性司法警察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司法警察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司法警察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第八条 党员(含预备党员)司法警察着装佩戴党员徽章时,党员徽章一律佩戴在警号上方中央处。

  第九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警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第十一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 两名以上司法警察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四条 司法警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司法警察以外的人员。

  第十五条 司法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司法警察,根据违规情节、后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批评教育和纠正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等措施;

  (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离休、退休司法警察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试用期尚未评授警衔的司法警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法〔2000〕101号)同时废止。

  着春秋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丝织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T恤衫;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或警便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或警便帽。

  着冬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丝织警号、胸徽,内着制式毛衣;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栽绒帽或警便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栽绒帽或警便帽。

  着夏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丝织警号、胸徽,不扎系领带,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大檐凉帽或警便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翻檐凉帽或警便帽。

  着常服时,佩戴硬质肩章、警号、胸徽;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

  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和硬质警号、胸徽,内着冬执勤服或者冬常服;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或栽绒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或栽绒帽。

  着防寒大衣时,佩戴硬质肩章和硬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毛衣或冬执勤服;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或栽绒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或栽绒帽。

  外着外穿式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丝织警号、胸徽,通常系制式领带,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统一不系领带;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系制式腰带;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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